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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盗窃脱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5)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盗窃罪、脱逃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周再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1年5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代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预谋盗窃后,二人驾车从河南省叶县窜至合肥*体中心停车场,用工具打开曹某某的奥迪轿车后备箱,盗走1台价值2528元的方正牌笔记本电脑及鼠标、1枚巢*文学校公章等物。随后二人又用同样方法盗走何某奥迪轿车后备箱内的1个LV棕色皮包、1台价值1800元的仿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把瑞士军刀、2条价值900元的香烟。当日20时许,二人盗窃赵某某的奥迪轿车内财物时被发现,代某某、杨某某被当场抓获。

二、2011年6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代某某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侦大队提审期间,趁公安人员不备,从审讯室脱逃。2015年5月21日,代某某被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公安人员抓获。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代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脱逃罪,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二年又六个月以上四年又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代某某犯盗窃罪、脱逃罪无异议,辩称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代某某从轻处罚,判处二年又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5日,被告人代某某与杨某某(已判刑)经预谋后,驾车从河南省叶县窜至安徽省*奥体中心停车场实施盗窃。当晚19时许,代某某与杨某某打开曹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的奥迪轿车后备箱,盗走方正牌笔记本电脑1台、双飞燕牌鼠标1只、巢*文学校公章1枚等物。随后二人打开被害人何*停放在该停车场的奥迪轿车后备箱,盗走棕色LV皮包1个、仿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瑞士军刀1把、硬中华香烟1条、苏烟1条。20时许,二人正在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的奥迪轿车内财物时被群众及巡逻民警发现,代某某、杨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方正牌笔记本电脑价值2450元、双飞燕牌鼠标价值78元、仿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值1800元、硬中华香烟价值450元、苏烟价值450元。案发后,扣押在案的被盗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曹某某、何*。

又查明,2011年6月,代某某因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侦大队公安人员从合肥市押解回西安市,6月18日凌晨3时许,代某某被提审期间趁公安人员不备,从审讯室脱逃。2015年5月21日代某某被再次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曹某某报案单及陈述证明,2011年5月15日晚,他到合肥*体中心看演唱会时,将一辆奥迪轿车停放在奥体中心旁边的停车场内。22时许,他回到停车场发现车辆后备箱内物品被盗,丢失1台黑色方正牌笔记本电脑、1只双飞燕牌无线鼠标,还丢失1个蓝黑色文件包(内装翰文学校公章)及1个黄色文件袋。

2、被害人何*报案单及陈述证明,2011年5月15日19时40分,他和朋友到合肥*体中心看演唱会时,将一辆奥迪A6轿车停放在奥体中心西面的临时停车场内。22时40分,他回到停车场发现车辆后备箱内物品被盗,丢失现金14000元、1个棕色LV真皮包、1台黑色仿苹果笔记本电脑、1把瑞士军刀、1条硬中华香烟、1条苏烟等物品。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明,2011年5月15日20时许,他将一辆奥迪A6轿车停放在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怀宁路停车场。二十分钟后,他看见一个穿深色上衣的男子拉开车辆副驾驶门,进入车内翻东西。他喊着“抓小偷”,并与旁边的巡逻民警将该男子抓获,同时还抓住在旁边望风的一名穿白衣服的男子。

4、证人屈某某证言证明,他是公安灞桥*大队民警。2011年6月18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在公安灞桥*大队接受民警审讯后,趁看守民警不备,打开审讯椅,逃离刑侦大队办公室。

5、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明,公安人员于2011年5月15日晚抓获杨某某和代某某后,根据其携带的1把大众汽车钥匙,找到停放在政务区奥体中心停车场内的一辆帕萨特轿车,从车内查获2台笔记本电脑、2条香烟、1个LV提包及大量存折,未发现现金。

6、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人员从杨某某处扣押棕色LV皮包1个、黑色仿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蓝色瑞士军刀1把、硬中华香烟1条、苏烟1条、黑色方正牌笔记本电脑1台、巢*文学校公章1枚、黄色文件袋1个(内有部分文件)。

7、合肥市*证中心(2011)8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方正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2450元;双飞燕牌鼠标1只,价值78元;硬中华香烟1条,价值450元;苏烟1条,价值450元;仿苹果上网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1800元;其余涉案物品无法鉴定。

8、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查扣的被盗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曹某某、何*。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代某某脱逃的地点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纺一路23号公安灞桥*大队2楼203房间。现场照片能够与此相互印证。

10、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5月21日凌晨,公安人员将网上追逃人员代某某抓获。

11、同案犯杨某某供述证明,他和杨某某是亲兄弟,2006年他因盗窃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他一直用杨某某的名字。他和代某某在老家赌博输钱后,就商量盗窃车内物品,他们得知王*演唱会将于2011年5月15日在合肥举行,就租了一辆黑色无牌帕萨特轿车从河南到合肥,代某某还带着专门撬车门的工具。15日19时许,他和代某某驾车到合*中心体育场附近的停车场,代某某下车,他在车边等着,20分钟后,代某某将偷来的东西放在车辆后备箱,他将车驶离。他俩又到奥体中心体育场怀宁路边,代某某下车盗窃一辆奥迪车内物品,他在路边望风,之后代某某拎着2个包回到车上。他俩又将车开到马路对面的站牌附近,下车走到一辆奥迪车旁边,代某某望风,他拉开车辆副驾驶车门刚进入车内,就听见身后有人喊叫,他就往西跑,被不远处的警察抓住。当天他只看见代某某往车上放了2台笔记本电脑,还偷了什么物品他没来得及看。

12、被告人代某某供述证明,他在老家赌博时欠了杨某某13000元钱。2011年5月15日中午,杨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让他一起去合肥。他将车开到合肥市体育场附近后,杨某某下车走到停车场内,20分钟后,杨某某将2个包放到车上,这时他才知道杨某某是来合肥偷东西的。之后他在一个岔路口抽烟,杨某某又从停车场拎了几个包回来。杨某某让他把车开到一个站牌附近,这次他俩一起下车,他在路边看见杨某某走到一辆黑色奥迪车旁边,拉开副驾驶车门进入车内,这时他听见有人喊叫,杨某某拼命逃,他当时害怕也准备离开,后被警察抓住。6月份他和杨某某因为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侦大队民警从合肥押解回西安,6月17日他被带到一个办公室内,坐在黑色铁质审讯椅内,18日凌晨3时许,他发现审讯椅右手扣环处扣得不紧,就产生了逃跑的想法,随后他趁两个看守民警不备打开审讯椅,溜出办公室,从办公楼外右侧翻墙逃离。

13、户籍信息证明,代某某犯罪时已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14、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7)卫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2008年1月16日代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9月22日刑满释放。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其中被害人何*陈述14000元现金被盗的情节,因无其他证据印证,不予认定;其余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被告人代某某在依法被羁押期间,趁机逃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脱逃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代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本案被盗财物大部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代某某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被抓获后羁押期间,应予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灞刑初字第00328号
  •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脱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代某某,绰号“岗蛋”,男,1985年3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何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遵化店镇代庄20号。2008年1月1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河南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6月10日被逮捕,同年6月18日在羁押期间脱逃,2015年5月21日再次被抓获。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 指定辩护人周再香,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玲

  • 人民陪审员暴秀英

  • 人民陪审员唐晓雁

  • 书记员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