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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刑事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0日作出(2005)黔钟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清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加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五年零七个月零十九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5年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本院5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四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红中刑执字第2456号
  • 法院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脱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彭*,男,1972年3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云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利波

  • 审判员安红云

  • 审判员何江

  • 书记员肖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