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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一交通肇事罪,古一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刑诉(2014)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一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一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害人张*申请伤残鉴定,扣除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月22日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6日20时24分,被告人古一驾驶津q号小型轿车沿港静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津市静*炭有限公司门口时,撞上前方对行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张*,致张*受伤。事故后,被告人古一弃车逃逸,并打电话联系了其姐古二和姜*(均另案处理)将其接到静海县大丰堆镇史家庄村古二的家中。被告人古一指使姜*到静海*区大队冒充肇事司机顶替自己投案。古二也到静*支队作证姜*是司机。民警经讯问姜*、古二,姜*、古二交代了姜*替古一的事实。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古一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交通肇事的事实。经鉴定,张*的损伤为重伤二级。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古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古一违反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指使他人到公安机关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一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古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古一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20时24分,被告人古一驾驶津q号小型轿车沿港静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津市静*炭有限公司门口时,撞上前方对行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张*,致张*受伤。事故后,被告人古一逃离现场,并打电话联系了其姐古二和姜一(均已立案侦查)将其接到静海县大丰堆镇史家庄村古二的家中。被告人古一指使姜一到静海*区大队冒充肇事司机顶替自己投案。古二也到静*支队作证姜一是肇事司机。民警经讯问姜一、古二,二人交代了姜一顶替古一投案的事实。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古一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交通肇事和指使姜一作伪证的事实。经鉴定,张*的损伤为重伤二级。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古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古一赔偿被害人张*经济损失3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姜一、古*、李、杨、姜*的证言。

2、被害人张*的陈述。

3、被告人古一的供述。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损伤程度鉴定、张*损伤程度补充鉴定,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张*、姜一、古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勘查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110接警记录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6、赔偿协议书、收条。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一违反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并指使他人到公安机关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古一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古一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古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静刑少初字第42号
  •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古一。2014年7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经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静海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文有

  • 人民陪审员郑永兰

  • 人民陪审员王明琴

  • 书记员赵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