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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晋中*民法院审理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审被告人李*某、曲某某犯伪证罪一案,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3)榆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及其辩护人彭某某、李*、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程某某、原审被告人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2007年6月,被告人李*(时任榆次区*村党支部书记)以给晋中曙*有限公司跑手续为由,经该公司负责人申某某将该公司车牌号为晋0Kxxxx详细信息奥迪牌A6轿车一辆开走,后将该车由其子李某某使用。因该车挂的是晋0牌照,2010年,晋中市公安局要收回0牌牌照,后李*经与申某某协商,由晋中曙*有限公司将该车过户到李*之子李某某名下,由晋0Kxxxx变更为晋KMxxxx。李某某在2011年7月经李*同意后,将该车以8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该车经鉴定价值为82590元。

2007年8月,承建商秦某某为了承揽红马营村街心公园内的凉亭,红马塑像等工程,找到时任红*党支部书记李*,被告人李*在家中收受奏本俊8000元好处费,并让秦某某顺利承揽了该工程。

2008年上半年,承建商梁某某为了承揽在红马营村村北小二楼工程,在与红马营村签订工程合同之前,找到时任红*党支部书记李*,被告人李*在家中收受梁某某10000元好处费,并让梁某某顺利承揽了该工程。

在李*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中,被告人曲某某、李*在该案中系重要证人,李*于2012年8、9月份打电话给曲某某(曙*司总经理),并要求曲某某在证言证词中陈述:晋中曙*有限公司欠李*的60000元现金与李*索要该公司的一辆奥迪A6轿车(晋0Kxxxx)相互抵顶,被告人李*、曲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多次提供虚假证言、证词,导致证据材料严重失实,二人故意隐满事实真相,做虚假证明,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该案的重要情节,对追究犯罪嫌疑人李*的刑事责任制造了极大的阻碍。

另,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称申某某主动找该说,把晋中曙*有限公司所欠李*某的60000元拿该公司的奥迪A6轿车抵顶了。李*某称是冀某某和申某某同意用奥迪A6轿车抵顶所欠该的60000元,并提供由申某某、冀某某于2012年9月24日签名擦印的情况说明一份,该证据写明:因晋中曙*有限公司向李*某借过160000元,后还给李*某100000元,2011年李*某曾两次向该公司要过剩余的60000元,当时因公司资金紧张,申某某和冀某某协商,双方同意用旧奥迪车顶给李*某,让李*某自行处理。审理中,申某某、冀某某到庭作证,申某某称,其未与李*和李*某说过用奥迪A6轿车顶债,是冀某某打电话和其说过此事,什么时候打的电话,怎么说的记不清了,是否拿奥迪A6轿车顶债其并未做过决定,晋中曙*有限公司还欠李*某60000元,此欠款还应该还。冀某某称,大概2007年8、9月份,李*某向其要过欠款,其到榆次锦纶路申某某办公室找到申某某,问申某某:“李*某要求还钱,怎么处理”申某某就哼了一声,没说别的,其是在榆*检委向其调查时才知道奥迪A6轿车顶债了,其没有决定以车顶债,也不知道是谁决定的。

审理期间,榆次*委员会于2014年1月7日出具“关于榆*纪委办理张庆乡红马营案件的情况说明”,该说明称,2012年7月26日经区纪委领导批准,检查室组成调查组,通过组织程序正式对张庆乡红马营村民实名上访反映村支部书记李*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调查组通过做李*的思想工作,李*主动交待了自己向曙光公司负责人索要价值82590元的奥迪车一辆、收受梁某某10000元和秦某某8000元的严重违纪事实,在核证基本结束时该委将案件移交榆次公安局按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被告人李*在担任榆次区张庆乡红马营村

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价值1005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

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曲某某、李*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

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导致证据材料严重

失实,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被告人曲某某犯伪证罪,免予刑事处罚;3、被告人李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4、对被告人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590元予以追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李*的上诉理由是:奥迪A6轿车是晋中曙*有限公司欠该儿子李某某的钱顶了欠款了;秦某某给该的8000元钱是打麻将时秦某某赢了该的,后秦某某不好意思要,又退还给该了;梁某某给该的10000元钱是还该的欠款,故该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系无罪。上诉人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奥迪A6轿车是晋中曙*有限公司以物抵顶债的民事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晋中曙*有限公司奥迪A6轿车有误,且原审采信的奥迪A6轿车的鉴定报告不具有合法性。辩护人出示了对证人王*等人的询问笔录。

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是:该没有做伪证,系无罪。上诉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李某某没有做伪证和指使他人做伪证的故意,申某某、冀某某的情况说明证明奥迪A6轿车是晋中曙*有限公司抵顶了李某某借款,故应改判上诉人李某某无罪。辩护人出示了晋*公司向李某某、李*借款的书证、申某某、冀某某的情况说明、涉案奥迪A6轿车的过户资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7年6月,上诉人李*(时任榆次区*村党支部书记)以给晋中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公司)跑手续为由将该公司车牌号为晋0Kxxxx奥迪牌A6轿车一辆开走,后将该车由其子李某某使用。期间,晋*公司曾借李某某、李*现金16万元,已归还10万元。2011年6月,由晋*公司通过晋中市公安局将该车过户到李某某名下,车牌号变更为晋KMxxxx。后*某某将该车以8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经鉴定,该车价值为82590元。

2007年8月,时任红马营村党支部书记的上诉人李*收受秦某某8000元好处费,让秦某某顺利承揽了红马营村街心公园内的凉亭,红马塑像等工程。

2008年上半年,时任红马营村党支部书记的上诉人李*收受梁某某10000元好处费,让梁某某顺利承揽了红马营村村北小二楼工程。

在李*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中,原审被告人曲某某、上诉人李某某在该案中系重要证人,二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多次提供虚假证言,严重影响了该案的重要情节,对追究上诉人李*的刑事责任制造了极大的阻碍。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后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上诉人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1)、2007年,晋*公司来红马营村建厂,该帮过很多忙,见院中停放一辆晋0Kxxxx奥迪牌A6轿车,该就和公司股东冀某某说,该想借这辆车开一开。冀说:“行了,咱们两个都和申某某说一说。”后来经*某某同意,该就把车开走了。因车挂的是晋0牌照,公安局要收回此车牌,该同申某某打了个招呼,申说,车给该了,该怎么处理都行。后来该儿子就把车卖了,卖了80000元。(2)、2007年3、4月份,村里决定改善村貌,时任村长郭*提议在街心公园桥上建一个红马雕塑,盖几座凉亭。村干部表示同意,大概2007年6、7月份,秦某某找到该说想做该工程,之后又多次找该商量此事,大概在2007年8月的一天,秦某某到该家给了该8000元的好处费。(3)、2008年上半年,在该村与梁某某签订村北小二楼工程合同之前,梁某某为了承揽该工程,到该家给了该10000元好处费。

2、证*某某在公安机关和原审庭审中的证言,证明:该系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有一辆奥迪A6轿车,牌照晋0Kxxxx。大概在2007年,该公司刚成立没多长时间,李*找到该公司股东冀某某说要这辆车给该公司跑手续,冀某某问该后该同意了,因为毕竟该公司占着红马营村的土地,该说那就开上走吧。2010年时,公安机关要收回0牌牌照,李*回公司说还想继续开,该想公司还占着红马营村的土地,所以就让李*开吧,后来让唐*把户过到李*的儿子李*的名下。后李*的儿子不知什么原因把车卖了。该公司向李*借过160000元,后来还了100000元,目前该公司还欠李*60000元。该未与李*和李*说过用奥迪A6轿车顶债,是冀某某打电话和该说过此事。什么时候打的电话,怎么说的记不清了,是否拿奥迪A6轿车顶债其并未做过决定,晋*公司还欠李*60000元,此欠款还应该还。

3、证人冀某某在公安机关和原审庭审中的证言,证明:该系晋*公司副总经理。大约在2007年6月,李*到公司办事,看到公司院内停放的牌照为晋0Kxxxx的奥迪A6轿车,李*就和该讲,想借这辆车开一开。该说和申某某说一说。过了两天,该向申某某汇报了此事。申某某同意李*将晋0Kxxxx奥迪牌A6轿车开走。当天,该通知李*就把这辆车开走了。前几天该听说李*的儿子李某某已经将该车卖了,卖到什么地方、卖给谁、卖了多少钱该都不清楚。公司总共借了李某某16万元,现在还欠6万元。李某某向其要过欠款,其到榆次锦纶路申某某办公室找到申某某,问申某某:“李某某要求还钱,怎么处理”申某某就“哼”了一声,没说别的。其没有决定以车顶债。

4、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过了年,该得知红马营村要修建红马雕塑和修建凉亭时,就多次找到书记李*想承揽这几个工程。大约8月份的一天,该到了李*家里,给李*送了8000元。

5、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明:大约2008年年初,该得知红马营村准备盖小二楼,有一天晚上该去了李*家里,拿了10000元,给了李*,并说明想要承揽小二楼工程的想法,李*接受了,最后该揽到了小二楼工程。

6、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1年7月份左右,李某某以80000元的价格卖给其一辆奥迪A6轿车,原车牌号为晋0Kxxxx,卖给其时改为晋KMxxxx,后其又将该车卖给朋友李*,车牌号为晋MV2302。

7、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08年初到2009年10月份,其在晋*公司工作,担任成本会计一职,程*真出纳让其补开过一张收了李某某150000元的收据,收据日期写的是2007年11月6日,但这个日期其还没到曙光公司工作,其没有见过这150000元现金,也不是其收的,也没有见李某某本人。

8、证人程*真的证言,证明:其系晋*公司出纳,是李*将150000元现金交到该公司的财务上的,是其收的钱,这笔钱上账了,钱是通过谁借的,其记不清了。

9、上诉人李某某2012年9月28日、同年10月20日向侦查机关提供的证言,证明: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称:晋*公司2007年建厂时问该借了150000元。2008年还了该100000元,后该去问曲某某要了几次钱,曲某某说资金紧张,后来就商量用奥迪A6轿车给顶了。到目前为止,曙光公司已不欠该钱了。

10、上诉人李某某在2012年11月1日和2日的供述,证明:(1)、该与晋*公司没有借贷关系,听该母亲说曙*司问该家共借过160000元,借钱的具体情节该不清楚,当时该不在场,该不知道为什么欠条写的是该的名字,该是在2012年9月28日给公安机关提供150000元的收据复印件的时候才第一次见这张收据。后听该母亲说曙*司归还了100000元借款,什么时间还的,怎么还的该不知道。(2)、2008年,该父亲李*从曙*司借了一辆奥迪A6轿车,具体问谁借的该不清楚,因为该当时没车,所以该父亲就让该开这辆车。该开上这辆车是自己使用,后经申某某同意,将晋0Kxxxx牌照交回公安局,将牌照变更为晋KMxxxx,上成了该的户。后该以8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一个叫王*的修理工。2012年8、9月份,在纪检委把该父亲双规后,纪检委找该谈了话,该才知道他们要查这个车的事。出来以后,该给曲某某打电话,让曲某某说这60000元钱和该父亲李*问曙*司借的奥迪A6轿车顶了,该现已深刻认识到该作伪证的严重性,以后再也不会了。

11、原审被告人曲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明:曲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称:晋*公司用奥迪A6轿车顶了欠李某某的60000元外债。

12、原审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证明: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因公司流动资金紧张,该向李*借过150000元钱。另外还有10000元是公司董事冀某某跟李*家借的,顶到公司账上了,所以共计160000元。当时李*让打欠条时打成李某某的名字,该也知道李某某是李*的儿子,因此没多问就这样打了。这160000元还过李*100000元,还欠60000元,这60000元还在账面挂的,至今未还李*。李*出事后,该

去榆次区纪检委才知道李*将这部车卖掉了。李*的老婆在李*出事后专门找到该,求该以后公家问起,就说是欠李*的60000元钱与李*开的奥迪A6车抵顶了,该就答应了。在公安机关每次问的时候该都是那么说的。该以前说欠60000元现金是与李*的60000元欠款抵顶了,做的是伪证。60000元的欠款与奥迪A6轿车没有关系,欠款还在账上爬的了。因做伪证,该现在知道该错了。

13、2005年1月18日收据,证明申某某在收工程款中顶回奥迪车一辆。

14、晋中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车牌号为晋0Kxxxx的奥迪A6轿车,在登记上户时将机动车所有人登记为晋中市公安局,该车所有权不属晋中市公安局。

15、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业务流水查询单,证明机动车序号14000005006371奥迪小型轿车于2011年7月12日转入李某某名下,该车于2011年12月27日转入李*名下。

16、晋*公司于2007年11月6日所打150000元借条,晋*公司副经理冀某某所打10000元借务,证实该公司曾向李某某、李*借款的事实。

17、上诉人李*所打收条,证实2007年12月13日晋*公司偿还李*人民币100000元。

18、晋*公司明细账,证实该公司借款、还款的账目情况。

19、榆次区*民委员会与湖北大冶*责任公司秦某某签订的门楼施工合同,证明2008年9月6日湖北大冶*责任公司秦某某承揽了榆次区张庆乡红马营村门楼施工工程。

20、榆次区*民委员会与林州市*有限公司梁某某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08年5月26日林州市*有限公司梁某某承揽了榆次区张庆乡红马营新区别墅施工工程。

21、运城市价格认定局运市价鉴字(2012)第103号价格鉴定书,经鉴定,晋MVxxxx奥迪轿车价格为82590元。

2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李*、曲某某、李*的身份情况。

关于上诉人李*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李*及其辩护人所提晋*公司的奥迪A6轿车顶了李*借款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虽在庭审中出示申某某、冀某某在2012年9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但证人申某某、冀某某在公安机关和原审庭审中的证言与申某某、冀某某在2012年9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相左,结合晋*公司的账务记录、原审被告人曲某某的庭审供述、上诉人李*、李*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内容,不能认定晋*公司的奥迪A6轿车顶了李*借款,故本院对申某某、冀某某在2012年9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不予采信,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李*的辩护人所提原审采信的奥迪A6轿车的鉴定报告不具有合法性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车在2011年12月27日转入李*名下,车辆登记地在运城,运城市价格认定局依其资质证,有权对该车进行价格鉴定,故本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李*上诉称未收受秦某某、梁某某好处费的辩解意见,经查:上诉人李*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人秦某某、梁某某的证言、榆次区*民委员会分别与秦某某、梁某某签订的施工合同能形成证实上诉人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秦某某、梁某某钱财的证据链,故对李*的上述辩解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李*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人王*、张*的证言,因其无相应的维修费正式票据等予以印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在担任榆次区张庆乡红马营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005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人曲某某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导致证据材料严重失实,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李*、曲某某的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晋中中法刑终字第60号
  • 法院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9月29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 辩护人彭某某、李*,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2012年11月1日因涉嫌犯伪证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3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13年11月3日被榆次区人民法院依法取保候审。

  • 辩护人程某某,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人曲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2012年11月1日因涉嫌犯伪证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3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13年11月3日被榆次区人民法院依法取保侯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志坚

  • 代理审判员郑晓勇

  • 代理审判员刘静

  • 书记员张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