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苏*等四人伪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以呼赛检刑诉(20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王*、任某某、苏*犯伪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张*、任某某、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甲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侦办的张*乙(已判决)贪污案中,为了使其弟弟张*乙逃脱法律制裁,和被告人王*指使被告人任某某、苏*向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作虚假证词,并向检察机关提供虚假保全庄村宅基地购买收据。被告人任某某、苏*明知向检察机关所提供证词是变造的,却依然向检察机关供述张*乙在本市保全庄村有宅基地的虚假证词。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以指控被告人张*、王*、任某某、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第25条之规定,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甲辩解是王*给了自己一张票据复印件,并说如果检察院问就说是在家里找到的,证人他也找到了,还说这样做能够减轻对其弟弟张*乙的处罚。

被告人任某某、苏*辩解事先并不知情,只是王*让过来给做个证,别的事情不知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与张*乙(已判决)是同事,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侦办的张*乙(已判决)贪污案中,为了使张*乙逃脱法律制裁,被告人王*指使被告人张*甲、任某某、苏*向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作虚假证词,并向检察机关提供虚假保全庄村宅基地购买收据。

另查明,被告人王*、任某某、苏*于2013年12月9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告人王*为了使张*减轻处罚,指使被告人张*、任某某、苏*向检察机关提供虚假证据的事实;

2、证人宋*的证言。证实其对此事不知情;

3、刑事判决书及刑事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任某某的前科情况及缓刑考验期限

4、工作说明两份。证实立、破案情况及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经过和投案情况;

5、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四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指使被告人张*、任某某、苏*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均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任某某、苏*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任某某、苏*自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甲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任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苏*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赛刑初字第00116号
  •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男,1974年5月3日出生于呼和浩特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呼和*区城管综合执法局职员,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2013年12月9日因涉嫌伪证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张*,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于呼和浩特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伪证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呼和浩*民法院批准,于2013年12月6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3年8月2日出生于呼和浩特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3年12月9日因涉嫌伪证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苏*,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于呼和浩特市,身份证号码1501051981031821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保全庄村443号。2013年12月9日因涉嫌伪证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康芳

  • 代理审判员王建鹏

  • 人民陪审员金鹏

  • 书记员孙继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