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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尚检刑诉(2013)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甲犯伪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甲丈夫王*甲(另案处理)在任哈尔滨*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黑龙江*发有限公司开发小产权住宅区,收受润成房地*限公司贿赂的住宅两套,车库一套,共价值人民币1318600元。在检察机关侦查王*甲涉嫌受贿犯罪事实期间,被告人于某甲掩盖王*甲犯罪事实向检察机关作虚假证言,证实王*甲涉嫌受贿的住宅及车库是自家房屋置换所得,并签订虚假的房屋置协议书,意图使王*甲逃避刑事处罚。

经侦查,公安机关2013年4月17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其家中将被告人于某甲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为使其丈夫王*甲逃避刑事处罚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言,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于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于某甲提出如下辩解:其没有隐瞒事实,其行为不构成为证罪。

被告人王*甲于某甲的辩护人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于某甲主观上没有作伪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签订“虚假互换协议”,意图使王*甲逃避刑事处罚的行为,于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其无罪。

辩护人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于某甲主观上没有作伪证的故意,不具有隐瞒罪证的目的,其行为显著轻微,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建议法庭对于某甲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甲与王*甲系夫妻关系。王*甲在任黑龙江省*结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其同学孙某某所在的黑龙江*发有限公司开发小产权住宅区,收受润成房地*限公司贿赂的住宅两套,车库一套,共价值人民币1318600元。在检察机关侦查王*甲涉嫌受贿犯罪事实期间,被告人于某甲掩盖王*甲犯罪事实向检察机关作虚假证言,证实王*甲涉嫌受贿的住宅及车库是自家房屋置换所得,并签订虚假的房屋置协议书,意图使王*甲逃避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于某甲的户籍证明:于某甲的身份事项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2、2013年4月16日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函及哈尔*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尚*检察院立案侦查王*甲涉嫌受贿案件中,在对于某甲侦查取证时,于某甲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做虚假陈述,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于某甲的行为涉嫌犯罪。故该案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哈尔*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审理。

3、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3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三大队接到尚志市人民检察移交的于某甲为证案后,对该案展开调查。2013年4月17日7时许,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465-3号润成水云天高层1单元2703将于某甲抓获归案。

4、房产档案:道外区红河一街区4栋3单元3层2号房屋所有权人为王*甲,太平区红河小区一街区2栋9单元1层11号车库所有权人为王*甲。

5、润成.水云天内部认购书、结算票据:2007年9月10日二份作废认购书,内容为润成水云天2单元2701为于某甲所有,总价为58.79万元;润成水云天高层1单元2703为王*甲所有,总价为73.07万元;2006年9月28日三份认购书,内容为润成水云天高层2单元2701为于某甲所有,总价为47.36万元;润成水云天高层1单元2703为王*甲所有,总价为59.66万元;润成水云天13号车库为王*甲所有,总价为28.08万元。结算票据分别为王*甲及于某甲交款事项:全款,结算票据日期为2006年9月28日。

6、房屋互换协议书:王*甲将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河一街区4号楼3单元302室、4单元301室、二号楼车库与孙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469-3润成水云天高层住宅1单元27层3号门、2单元27层1号门,及高层13号车库互换,互不找差,各自应结清房屋的费用,更名手续自理。日期为2006年9月28日,有甲方王*甲,乙方孙某某签名。及换房所需要的相关手续。

7、黑龙江*发公司财务账目及凭证:孙某某送给王*的两套房产已做平账处理。

8、哈尔滨市太*司*公司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台帐、供暖费征收管理台帐、物业费及包烧费交费票据:红河一街区房产的相关费用由王*甲缴纳。

9、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送检的两份房屋互换协议书上“王*甲”签名字迹均与于某甲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送检的两份房屋互换协议书上“孙某某”签名字迹均与孙某某样本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送检的三份润成水云天内部认购书上“于某甲”、“王*甲”签名字迹均与于某甲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送检的三张“润成水云天内部认购书”上的手印痕迹均与王*甲右手食指指纹捺印样本认定同一;送检二张的“房屋互换协议”下方打印有“甲方”字样右侧的手印痕迹均与于某甲右手食指指纹捺印样本认定同一;送检二张的“房屋互换协议”下方打印有“乙方”字样右侧的手印痕迹均与孙某某右手食指指纹捺印样本认定同一。

10、买卖房屋协议、兴*行房产交易资金监管专用收款凭证、浦发银行个人贷款借款凭证:2010年11月11日,王*将道外*一街区4栋4单元3层1号房屋卖给于某乙,价格为443000元。当日于某乙将163000元房款存入哈*易中心。2010年12月20日,于某乙向浦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27万元,以付王*购房款。

11、租房协议:2011年9月19日,王*将位于红河一街区4栋3单元302室的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租期为五年,期限是2011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月租金为2000元。2011年9月12日,王*将红河一街区2栋1楼11号车库出租给何礼盛,租期自2012年9月12日至2013年9月12日,租金每年22000元。

12、证人孙某某证言:我是黑龙江*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初,我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联胜村开发小产权房。我和当时的团*党委书记王*甲是同学,我就找他说我想在联胜村开发农民集资楼,他同意了,让我先和村里说好,先找村委会主任刘*、再找镇长沟通。他俩都同意后,我就开始跑前期工作的相关手续。联胜村起草了协议,我认可后就签了,联胜村和团结镇都在协议上盖了章。2007年4、5月份开始拆迁,边拆迁边报件。我拿着润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手续,包括营业执照、资格证,到哈尔滨规划局买的规划图,回来做我自己的规划,开始准备报请的手续。村里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找的镇政府,镇政府也同意了,又报到区里,区里又报到市里,市里没有批下来,但这时我已经开工,不继续干不行了,当时已经是2008年4、5月份了,我多次找过刘*,让他办手续,我开工以后也多次找过王*甲让他帮着办手续,王*甲催村里召开村民代表大会。2008年6、7月份开始销售,凡是村民都优惠百分之十,又做了一些优惠卡,有两万和三万的,给各部门都发了一些,给了王*甲20张,10张是两万的,10张是三万的,让他帮助售房。2008年7月,哈尔滨市国土局说我占地,下了停工通知单,当时我不知道占了多少地,这时房子都快要封顶了。哈尔滨国土局又向联胜村下了罚款单,罚款60万,钱是我拿的。2008年9月工程基本完工,基础设施11月份完工,11月进户,这时批件也没批下来。

我准备手续的过程中,王*甲到我办公室喝茶,我俩谈到房子的事,我当时正在道外区先锋路开发润成水云天项目,房屋已经封顶。他说在我这整一套房子,就是向我要房子,由于我在团结镇搞开发,我就同意给他一套房子。过了一会儿,他又说他母亲没地方住,现在在他弟弟家,还得整一套,我也没办法,我也同意了,并说团结镇那边开发的事要他多帮忙,他说该怎么办就怎么办。记不清哪天了,我带王*甲去选润成水云天的房子,他选的是1单元2703室和2单元2701室,两套房子是背靠背的,当时没办理手续。之后王*甲就开始办理团结镇开发小产权房的手续。2007年7月,我和联胜村的开发协议签下来后,2007年9月,我就开始给王*甲办润成水云天房子的手续。这时水云天的房子竣工了,我让我们公司的财务人员韩某某和许某某开了两套房子的购房手续,我向王*甲要的身份证复印件,他说这两套房子一套开他的名,一套开他妻子的名,王*甲就把他和妻子的身份证复印件给我送过来了,我就把手续给他开了,时间是2007年9月10日,开的润成水云天1单元2703室和2单元2701室,韩某某开的认购书,许某某开的房票三联单收据,用的是王*甲和他妻子于某甲的名字,由韩某某代签的王*甲和于某甲的名字,因为当时我们公司允许购房代开手续。开完手续我就让王*甲把认购书和交全款的收据拿走了。我把收据三联单的存根和公司留存认购书都交给韩某某和许某某,让他们处理账。我给韩某某出了一张131.86万元的借据,因为当时王*甲和于某甲没有给我这个房子的钱,为了平账,我又开了一张380多万元的空头票子让他们处理这个账也处理公司的其它账。2007年我们就把这个账做完了。2009年的2、3月份,王*甲在我的办公室说他要搬来住了,但是没有车库,车没有地方停,看能不能给他个车库,我就同意了,再给他一个车库。为了不再处理账,重新开了三张票据收据和三份认购书,是按2006年开盘时的日期开的,因为2006年开盘时的价格低,按起步价给他开就能平账,和2007年的差不多,2007年给他两套房子的时候,价格是130多万,按2006年的价格算,两套房子加一套车库的价格也是130多万,所以票据就开的2006年9月28日的开盘时间,两次开的价格差不多,就不用重新做账了。这次我还是让许某某开的三联单收据,让韩某某重新开了两套房子和一个车库的认购书,开好后就在财务室放着,开票之前我在办公室给王*甲打电话,让他把原来的认购书和收据拿回来,他和妻子就来了,我们把王*甲拿来的之前开的认购书和收据作废了。我领着王*甲和他妻子到财务室,在新开的认购书上签了字,把新开的收据和认购书给了他们,他俩签字的时候,许某某和韩某某在场,字是谁签的我记不清了,以鉴定为准。

2011年2月底,王*甲给我打电话,说纪检委可能要找我,他们找他了,让我准备一下,并让我和纪检委说,他在润城水云天的房子和车库是他拿红河一街区的房子和车库和我换的,还告诉我红河一街区的房子和车库的面积和具体位置。王*甲打完电话的第二天,纪检委打电话找我,问我联胜村的小产权房和王*甲有没有关系,我说没关系,又问我王*甲住的润成水云天房子的事,我说王*甲用红河一街区的两套房子和一套车库换我在润成水云天的两套房子和一个车库,纪检委让我提供换房手续。我从纪检委回来后就赶紧找王*甲,他说赶紧做个换房手续,说完他就拿着房产复印件来公司了,他妻子来没来我现在记不清了,我们公司有售房的协议样本,我们改了一下,我让王*乙复印的空白换房协议,王*甲给了我他原来房产的复印件,我给许某某一套换房协议和房产复印件让他当天下的账。我又让许某某复印了一份换房协议和王*甲在润成水云天房子的认购书和发票,许某某做的账,一起给纪检委送去了,证明我们俩是换房。纪检委调查后王*甲和我说,咱们既然做了换房手续,等把房子卖了把钱给我,这样换房子这事就变成真的了,以后也查不出毛病了。2011年公司着急用钱,我就和王*甲说公司用钱借点钱,王*甲同意了,我就让许某某写个借条我在借款人栏上签了字。2011年12月29日王*甲在道外区东直路的工商银行,分两笔往我卡*存了100万元钱,一笔96万元,一笔4万元,存完钱后就把借条给王*甲了。因为我们和纪检委说了我俩是换房,所以这时就按换房是真实的,他给我100万元钱就算换房成立了,以后再调查也就好应对了。这钱用在公司在海南的酒店了,不是王*甲给我的房款,这钱没入公司账。我以前曾向检察机关说这100万元是王*甲给我的房款,是不想连累他太多,实际不是这么回事,是我说谎了。王*甲没有给过我40万元钱,因为是给他的房子,我要是收他钱得给他打收条,我从来没收到他给我的房款。王*甲没有和我说过把红河一街区房子出卖后把房款给我的事,他在红河一街区的房子和车库出租出卖的事我不知道,因为我俩的换房协议是假的,实际没有换房,他出租和出卖不可能告诉我。

13、证人王*的证言:我于2010年夏天到2011年8、9月份在黑龙江*发公司任文秘。2011年2月份左右,孙某某给我一份房屋互换协议书的草稿,我打出一份,当时孙某某在旁边等着,我打出来后他就拿走了。当天王*甲到我们公司去了,我的办公室是玻璃隔断的,去孙总办公室的人都路过我的办公室。

14、证人许某某的证言:我于2006年8月29日至2013年1月任黑龙江润*责任公司会计职务。王*甲不是在我们公司买房,是我们公司给他的房子。2007年9月的一天,孙某某让我把王*甲和他妻子于某甲买房的三联单收据开出来然后下账,并且给我提供了两人的姓名、房号、所开的金额,我开完这两张收据后,韩某某在上面都签了字,我就把这两份三联单发票收据都交给了孙某某,他怎么处理的我就不知道了。在我下账之前,韩某某交给我一张借款人为孙某某的131.86万元的借据,我看了一下借款是孙某某签的名,我认识他的字,我就下账了,挂到其他应收款孙某某的名下。实际孙某某没有借现金,这131.86万元的借据是顶王*甲购房款。月底,韩某某又给我一张孙某某拨流动资金的380.4901.26万元的票子,我记了现金收入账,实际没收到现金,做这笔收入账是为了平这131.86万元借据和其他支出假账的。

2009年2月末3月初,孙某某让我重新开王*和于某甲买房和车库的三联单,同时告诉韩某某重新开两人的购房认购书,把日期开成2006年9月28日,共开了三张,分别是王*的住宅一张,于某甲的住宅一张,王*的车库一张,认购书是韩某某开的,相对应开了三份,开完认购书和发票后,王*和于某甲在认购书上签的字,然后他俩就把认购书和发票领走了,这次没有重新下账。这次开的三联单,韩某某在王*和于某甲的住宅三联单上签了字,未在王*的车库三联单上签字,是因为王*和于某甲的住宅孙某某已经打过借条,王*的车库既没收到现金,也没有借条,所以韩某某没签字。这次开的日期开到2006年9月28日,是因为2006年房价低,这样加了车库也能合到130多万元,和2007年时开的两张三联单的价格差不多,就不用重新做账了,而且少开金额公司也可以少交税,办房照时也少交钱。

2011年2月27日,王*甲拿着一本卷宗到孙某某办公室,过了一会孙某某把王*甲拿来的这本卷宗拿给我让我做账,卷宗内有复印的三联单收据的复印件、王*甲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一份空白的换房协议,还有三份认购协议书的复印件,这三份认购书都是韩某某填写好的,孙某某让王*乙复印了空白换房协议,孙某某让我下账,另外再复印一份一起交给他,我就开始做记账凭证,当时没编号,我就把记账凭证和空白的房屋协议放在一起,把我刚做的两份记账凭证都复印了,把原件和复印件都给了孙某某。过了一会孙某某将签好的换房协议和我给他的记账凭证都给了我,这时我看见换房协议上王*甲和孙某某都签上字了,我就把起的凭证编上号下账了,把换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三联单收据复印件放到一起,认购协议书的复印件由王*乙保管。我复印的是孙某某让我做的付*甲换房房源,金额135.1万元,收王*甲房源金额135.1万元,这两个记账凭证。

15、证人韩某某的证言:我于2006年7月至2010年在黑龙江*有限公司工作,任副经理兼出纳员。公司开发过两个项目,一个是道外区先锋路润成水云天,是2006年夏天开工,2009年1月28日进户。另一个是团结镇团结新区一街区工程,2008年春开工,2008年年末进户。这两个项目都没有建设审批手续。王*甲是公司经理孙某某的同学,他在润成水云天有三套房产,是1单元2703、2单元2701,还有13号车库,这三套房产王*甲没花钱。2007年9月,孙某某把王*甲和他妻子于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了我,让我给王*甲开两套润成水云天高层1单元2703、2单元2701的住宅房。我先到售楼处填了这两套房产的内部认购书,总价是131余万元,开完以后,孙某某又到我和会计许某某的办公室,让许某某用王*甲和于某甲的名字开购房的三联单收据,按内部认购书的房号和价钱开。我问孙某某钱怎么交,他说记在他的账上,他打借条,然后我按内部认购书的总价131.86万元写了一张借据,并标上老板个人借款,找孙某某在借款人栏签的字,我把借据给了许某某,让他下账。同时我在许某某开的王*甲、于某甲购房的三联单上签上了我的名,我也在现金日记账上记上了老板个人借款131.86万元,付*、于房款。我和许某某把房产认购书和发票收据交给了孙某某。

2009年2、3月份,王*甲要入住水云天住宅,因为没有车库,孙某某又让我给他开了一个车库认购书,王*甲没交款,但还得给他开收据,如果按2009年的价格开,公司将增大销售额,得多交税,本来就没收王*甲钱,按实数开的话公司支出就更多了,孙某某就告诉我和许某某,重新开票据,重写内部认购书,按开盘时的最低售价写,我重新填写了三份内部认购书,其中两套住宅一套车库,日期都填写为2006年9月28日,因为这天是开盘日期,价格最便宜。2007年给他两套房子的时候是131余万元,2006年的时候两套房子加一套车库的价格是135余万元,按这个价格写认购书,前后价格相差不多,就不用重新做账了,所以才把原来的认购书作废。我开完认购书,许某某开完发票,王*甲和于某甲到我办公室签的认购书,然后他俩拿着签好的认购书走了。2006年9月28日这张28.08万元的票据我没签名,是因为这张是车库的收据,孙某某没有给我打借条,我没法入账,所以就没签字。

16、证人王*的证言:我于2010年3月至今在黑龙江*有限公司任出纳员。2011年2月末的一天下午,孙某某拿了一打材料给许某某,并让我把材料中空白换房协议书复印两份,我印好后交给孙某某,我还帮许某某复印了孙某某和王*的身份证,过了一会孙某某把换房协议交给许某某让他下账,我看到上面甲乙双方都有签字,并按了手印。

17、证人于某乙证言:2010年10月左右,我在一个房屋中介看到道外区红旗大街红河一街区4栋4单元301号的住宅要出售,建筑面积是68.71平方米,房主叫王*,中介机构的人领我去看的房子,然后我和我父亲与王*谈价格,以44.3万元成交,我交了16多万元现金,余款27万元是贷款,由发放贷款的银行直接给王*的。我把首付的16万元钱交到房管所,房管所交给王*,我们才办的过户手续。王*当时和我说,他在这个小区有两套房子和一个车库,他买得早便宜,让我一起买,我说买不起。我家隔壁3单元还有一处房子是他的,和我买的房子原来是通着的,后来砌上的,那处房子他租给了一家老年公寓。买房时王*自己和我谈的价格,我到哈市浦发银行办贷款时王*的爱人也去了,我记忆中是银行要求必须是卖房人夫妻双方都到场同意,才能办理手续。

18、证人于某丙证言:2010年11月,我和我儿子于某乙通过道外区红河小区的一个房屋中介联系买房,中介联系了王*甲,我和我儿子和他谈的价钱,最后以44.3万元成交,位置是道外区红河一街区4栋4单元301室,协议是于某乙和王*甲签的,我给于某乙拿了16万多元的首付款,其余的钱是于某乙办的贷款。他当时给我看的房照是与道外区红河一街区4栋3单元2号门房子是一个房照,这两个房子是打通的,他让我们都买下来,我们只买了4单元301,我要求把房照分开,他把房照分开后我们才买下来的。

19、证人李某某证言:2011年9月,我通过道外区红河小区的一个房屋中介联系租房开老年公寓,中介联系了王*甲,我们看房后谈好了价格,以每年24000元的价格租了道外区红河一街区4栋3单元302室的房子,当时签的是五年的协议。签协议时我一次性交给王*甲一年的租金共24000元,他没打收条。第二年的房租24000元在2012年10月之前都交给王*甲了,他也没打收条。

20、证人王*的证言:我于2001年3月至2003年任太平区团结镇副书记、镇长,2003年至2006年末任太平区团结镇书记、镇长,2007年至2009年9月任道*人大副主任兼团*党委书记。孙某某是我同学。我在任道外区团*党委书记期间,孙某某在团结镇搞过房产开发,他是和联胜村合作搞的。团结镇是国*改委定的国家级小城镇试点镇,当时我不同意他搞,他和联胜村联合搞的,我是党委书记,不管行政的事,行政事务由镇长刘*新管。当时他搞建设工程团结镇没有批,我们团结镇没有审批权,他也没找我。他建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曾制止,但是由刘*新接待的,他报到区里了,我记得市里的执法部门来过执法,当时有多家建设单位,不仅是孙某某一家,区里来制止的,把孙某某建的部分建筑拆了,但当时我出差不在家。孙某某在团结镇开发房产时,我和孙某某、刘*新、冯*等人在王*在阿城横头山建的渡假村喝过酒,但什么也没谈。孙某某在联胜村建房产的事刘*新没有和我汇报过,我们当时班子上会研究过是要在联胜村建菜市场,但要求依法办理手续,批的是联胜村村建,不是批孙某某建。当时联胜村的党支部书记是王*,孙某某在联胜村搞建设的事,我没找过王*。孙某某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没有履行审批手续。孙某某在联胜村开发房产项目是由党委会票决制,他这个事党委会没有通过。孙某某在联胜村开发了房地产项目,并且已经建成了,是谁同意的我不知道。2006年8、9月份,孙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润成水云天建房的时候,来到我家说起了他在先锋路建高层的事情,我说我身体不好,想换个房子,我去他的工地现场,看完图纸,确定水云天的两套房子和一套车库,房子作价135万,2008年进户后,我就开始装修,装修完成后,2009年7、8月份搬的家,协议是2009年进户之后签的。签协议时,我领我妻子去的,但是当时她签没签字我记不得了。签完之后我就开始卖房子了,但是房子没有卖出去,在2010年夏天的时候,他着急用钱,我就开车在他办公室楼下给了他40万,是在我车里给的,就我们两个人,没有其他人证实,当时他没给我打收条。2010年秋天的时候我卖了一套房,大概43万,我卖完房子的钱没给他,因为还有一套房子没卖出去,所以钱一直在我卡上没动。2011年9月份左右,我还有一套房子在中介卖不出去,我就把房子租给了一个开老年公寓的人,租完之后,我和孙某某说先租着,11月份的时候孙某某找到我说要安电用钱,我就给他凑了100多万,就到银行给他转了款,我怕以后说不清楚,我和他说正好这100万就当房钱给你了,他说现在房子升值了,我给你打个借条,以后再说吧,他就给我打了个借条,我认为我已经把房钱给他了,我们就两清了,因为当时我俩定价135万,我都给他140多万了,房子就应该是我的了。

21、被告人于某甲在侦查机关作的虚假供述:我丈夫是王*甲,他在团结镇上班,担任什么职务我不知道。我和我丈夫在红旗大街辽河路附近有一套门市。我们在道外区先锋路463-3号润成水云天高层有房子是1单元2703室和2单元2701室,这两个房间被打通成了一套大的住房,还有一个楼下高层13号车库,其中2703室及车库的产权是我丈夫的名字,2701是我的名字,我们现在住在这里。我是用我家道外区红旗大街470红河一街区4号楼3单元302室和4单元301室的两套房子和一个车库与孙某某置换的我们现有的润成水云天的房产。孙某某是润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老板,是我丈夫王*甲的同学,我是通过王*甲认识他的。2006年7、8月份时,王*甲的同学孙某某来到我在哈市道外区红河一街区的房子,我丈夫王*甲当时介绍了孙某某是他同学,是一个房产公司的老板。我家当时正在分户供暖改造,家里挺乱的,孙某某看到这情况就说,这房子改完分户供暖挺乱的,他当时开发的房产离我家不远,孙某某提出用他开发的润成水云天的房产和我红河一街区的房产换。我问孙某某有电梯吗。他告诉我有。当时我也想换一处有电梯的房子,心里也有换房子的意向。2006年9月的一天,孙某某打电话让我去他办公室签置换房产和认购房产的协议,然后我就去了哈市道外*孙某某公司的办公室,我与孙某某签订了置换协议和两套房产及一套车库的内部认购协议,具体孙某某怎么与我爱人王*甲商量的置换的过程我不知道。我去找孙某某的时候,他就让我签了哈市道外区先锋路465-3号润成水云天高层1单元2703室和2单元2701及高层车库13号这三套房产的内部认购协议,孙某某介绍说这两套房子是一个三屋一厨、一个两屋一厨,还有一个车库,总面积和我在红河一街区的房子及车库的面积差不多,我就同意了,当时我们签了一份房屋、车库置换协议,又签了两套房产的内部认购书和一个车库的内部认购书,共签了4份文件,其中甲方、认购方和签字、捺印都是我,协议中的“王*甲”的名字是我代签的,乙方、出售方签字、捺印都是孙某某。签协议时就我和孙某某在场,我签完字就走了。我所说的我家房产的互换情况及签署协议的情况都是真实准确的,有关我家房产的互换协议、认购协议是由我给检察机关的。2009年春天左右的时候,孙某某把房子钥匙交给我家,我实际是2009年9月入住的。我搬到水云天小区后,是2010年还2011年我记不清了,红河一街区的房子我卖了一套,当时是我爱人王*甲卖的,卖了40万,我跟我爱人去产权交易所签过字,卖房子的钱是否给了孙某某我不清楚。红河一街区另外两套房产的产权证在我手里,其中房子租出去了,车库是否使用我不知道。我觉得孙某某与我家置换房产不太合适,我问我丈夫房租收没收,是否把租金交给孙某某,我丈夫说他没收租金,我就去收过一次租金,大约是5000元左右,钱我没交给孙某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在检察机关侦查其丈夫王*甲涉嫌受贿一案过程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甲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于某甲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年2014年4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尚刑初字27号
  •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于某甲,女,汉族,1960年8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学文化,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 辩护人王*,黑龙*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李*,黑龙*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韩颖

  • 审判员董文宽

  • 代理审判员张新春

  • 书记员崔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