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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未检诉[2011]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邹某某犯伪证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某、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邹某某之子梁*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梁某某、邹某某为使梁*逃避刑事处罚,指使他人出具一份关于梁*出生于1995年9月6日的虚假出生证明,证明其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并由被告人梁某某于同年5月18日将该份证明提供给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邹某某还先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供虚假证言。2011年9月14日,梁*被上海*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1年10月18日,被告人梁某某、邹某某到案后,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陶某某、谈某某的证言、婴儿出生证、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为证。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邹某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意图使他人逃避刑事处罚,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梁某某、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邹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梁某某、邹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的社会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浦刑初字第30号
  •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梁某某,男,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邹某某,女,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石耀辉

  • 书记员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