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福建省*人民法院审理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郑*犯包庇罪,被告人韩小苹犯伪证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芗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抗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郑*,又名郑*,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3月17日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郑*,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包庇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韩*,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21日被逮捕,2014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火钟
代理审判员郑荣聪
代理审判员沈蔚林
书记员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