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郑**等三人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人民法院审理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郑*犯包庇罪,被告人韩小苹犯伪证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芗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漳刑终字第6号
  • 法院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 原审被告人郑*,又名郑*,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3月17日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 辩护人林*,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人郑*,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包庇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韩*,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21日被逮捕,2014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火钟

  • 代理审判员郑荣聪

  • 代理审判员沈蔚林

  • 书记员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