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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峰犯放火罪、伪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6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犯放火罪、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赔偿人民币160755.95元。现已执行刑期三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金*减刑一年。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金*的悔改表现,有罪犯金*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金*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青刑执减字第1144号
  • 法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金*,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嵇焕飞

  • 代理审判员靳涛

  • 人民陪审员王中月

  • 书记员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