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龙求玉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龙*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溧刑初字第001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2月下旬,被告人龙*因对抗管教被短期管控后,由于其质疑管控原因和时间,要求工种调换又未被满足,因而对监区长竺*的管理多有不满。2015年1月6日上午9时,被告人龙*离开岗位至风机房取得角向砂轮机一把,在大炉后侧将修泥芯用锉刀磨制成一把长约25厘米匕首并藏匿。1月9日上午8时30分左右,被告人龙*在十六监区开饭现场,与监区长竺*谈话期间,因再次提出调换工种要求被拒绝,遂从衣袖中拿出事先准备的匕首。随后龙*向车间走去,竺*跟随其后,两人行至车间门口时,竺*从龙*身后抱住被告人并呼叫民警救援,龙*挣脱后,竺*向车间走去,龙*持刀追赶竺*,闻讯赶来的其他罪犯上前阻止,在龙*追赶竺*十余米后合力将其制服,并当场缴获其所拿匕首。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当庭质证的证人万*、朱*、吴*、伍*、陆*、葛*、黄*、李*、周*、张*的证言,被害人竺*的陈述,常*狱出具的勘验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调入高危犯监区审批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被告人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龙*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无视监管监规,在劳动改造现场,不服从民警管理,持自制凶器追赶民警,影响正常的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告人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用自制凶器追赶民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龙*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龙*被裁定减刑后,因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之规定,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被告人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连同原判余刑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零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龙*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且上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具有证明效力,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龙*在服刑期间,无视监管监规,在劳动改造现场,不服从民警管理,持自制凶器威胁、追赶民警,影响正常的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上诉人龙*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其被裁定减刑后,因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关于上诉人龙*的上诉理由,经查,认定上诉人龙*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多名证人证言证实,并有勘验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追缴的作案凶器佐证,且与上诉人龙*的原供述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已根据上诉人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作出了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常刑终字第80号
  • 法院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南京*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2年1月10日投入常*狱服刑(刑期自2011年3月21日至2022年9月20日止);2014年9月16日,经常州*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常*狱立案侦查。现羁押于常*狱薛*监狱二监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耿华东

  • 审判员朱文箭

  • 代理审判员沈翔

  • 书记员王小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