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竺*破坏监管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刑诉(2013)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竺*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被告人竺*、辩护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竺*因琐事与被害人钱*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在生产区出工时与其争吵,并采用扇巴掌的方式殴打被害人钱*,见被害人钱*欲拿起旁边的塑料凳反抗时,即用手砸破消防栓玻璃,并拿碎玻璃刺向被害人钱*,后因被害人钱*躲开逃至民警办公室而未得逞。

2.同年6月16日中午,被告人竺*以自己没吃完饭,被害人田*甲就开始收拾桌子打扫卫生影响其吃饭为由,用碗砸被害人田*,并在当天第二次看到被害人田*甲时再次上前进行殴打,后被民警控制住。

3.同年11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竺*因发现被害人孙*与田*聊天而迁怒于被害人孙*,遂采用手按其颈部撞击床架的方式欲对其进行伤害,被害人孙*用力抵抗才未撞到床架,后因其他服刑人员上前劝阻才停止。

4.2013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竺*以被害人田*乙打扫卫生影响其睡觉为由,用鞋子击打其头部,被害人田*某护住头部才免受伤害,后被另一名服刑人员汪*制止。

5.同年1月底2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竺*以被害人李*打扫卫生时发出声音影响其睡觉为由,用手击打其头部,后见被害人李*被打后不敢还手才停止。

6.同年3月8日晚8时许,被告人竺*以被害人邓*某他洗的衣服不干净要求重洗为由,用力按住被害人邓*的头至门口墙角边,并使劲按了几下后,见被害人邓*不敢反抗,又有服刑人员汪*劝阻才停止。

7.同月1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竺*以被害人李*拿个人物品时掉落东西的声音太大影响其看书且受到惊吓为由,顺手拿起掉落地面的袋装鸡、方便面及其他包装箱砸被害人李*,见被害人李*没有反抗才停止。

8.同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竺*以被害人李*、王*搬餐桌吵醒其睡觉为由,罚两人在其床边站立,被服刑人员汪*看见后本想找借口让两人干其他事,但被被告人竺*拒绝并继续让两人罚站至开饭时间。

9.同月30日凌晨40分许,被告人竺*以被害人单*翻身造成床板声响而影响其睡觉为由,采用扇巴掌、用脚踢、踹等方式殴打被害人单*,后在被害人单*不断求饶和服刑人员汪*劝说下才停止打骂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罪犯档案资料、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狱内改造情况的报告”、“被告人扣分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证人潭*、况*、沈*、唐*、汪某证言,被害人钱*、田*、孙*、田*、邓*、王*、李*、单*陈述,监控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竺*在服刑改造期间,违反监管法规,破坏监管秩序,多次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辩护人就上述理由提出对被告人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竺*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三个月十四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甬余刑初字第729号
  •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竺*。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3月17日被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于2010年12月15日投入宁*湖监狱服刑改造。因涉嫌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宁*湖监狱隔离审查。

  • 辩护人宋*、董*。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宁幸

  • 人民陪审员叶厥翔

  • 人民陪审员黄永明

  • 代书记员岑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