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被告人李**破坏监管秩序一案

审理经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监刑诉(2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奎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6日书面通知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6日11时30分左右,豫中监狱七监区正在组织罪犯劳动,被告人李**在七监区生产车间厕所门口水池处洗手时与罪犯程**发生口角,被告人李**回到自己的工作台后越想越气,后强行将工作台上的小剪刀拽掉,企图报复罪犯程**,在缠管和合片区附近被罪犯谢**发现并将其抱住,随后罪犯孔**、武虎、郭**等人跑来夺剪刀,在争夺过程中被告人李**将被害人孔**左眼眉骨、右胸处扎伤,罪犯武虎、郭**也被其用小剪刀扎伤左手掌、划伤右前臂。经鉴定,三被害人孔**、武虎、郭**所受伤已构成轻微伤。

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向本案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河**豫中监狱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6日11时30分左右,豫中监狱七**干警正在组织罪犯劳动,被告人李**在七监区生产车间厕所门口水池处洗手时,因挪动罪犯被害人程**的脸盆被程**推了一下,李**便产生了不满情绪,回到自己的工作台后越想越气,便强行将合片区工作台上的小剪刀拽掉,走向程**准备报复,被罪犯谢**及时发现并将其抱住。随后罪犯孔**、武虎、郭**等人跑来夺剪刀,在争夺过程中,李**用剪刀将孔**左眼眉骨、右胸及左大臂扎伤,将武虎的左手掌及郭**的右前臂划伤。经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三被害人所受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孔**陈述,证明2013年7月26日11时30分左右,我在七监区四楼生产车间监督岗值班,看见李**手拿剪刀,几个人拽着他。我上前制止他时,他向我左眉骨、胸口和左大臂处扎了三下。

2.被害人武虎陈述,证明李**用剪刀扎孔战茜头和胸部及自己去夺剪刀被扎伤的事实。

3.被害人郭**陈述,证明李**用剪刀扎伤孔**,我去夺剪刀被扎伤左小臂。

4.证人谢**证言,证明李**在洗手时挪动了程**的脸盆,程**不满,二人发生了矛盾。后李**便将工作台上的剪刀拽下来准备扎程**。我上前控制李**,李**挣脱开来乱扎,使得孔**受伤。

5.证人田*证明我在制止李**时,看见孔**被扎伤。证人周*证明我在制止李**时,他将孔**扎伤,然后很多人把李**按倒在地,我把剪刀夺了下来。

6.证人程小俊证言,证明李**挪我脸盆时,我用手推了一下他,后李**拿剪刀扎我,但却扎伤了孔**。

7.被告人李**供述,证明我去洗手时看见程**的脸盆接满水了,就把他的盆挪了一下,程**便推了我一下,还骂我。我越想越生气,于是拽下工作台上的剪刀走向程**,准备刺伤程**,被监狱的很多人阻止,我便扎伤了孔**、武虎和郭**。

8.河南省豫中监狱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七**间中心偏西的合片区和缠管区之间。

9.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证明三被害人所受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另有罪犯隔离审查审批表、前科材料、执行通知书、作案工作照片等证据在卷证明。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服刑期间,殴打被监管人员,造成三人轻微伤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奎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四年零四个月八日(至2013年8月9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牟刑初字第479号
  •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男,1990年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州市,汉族,初中肄业,原住河南省汝州市蟒川乡齐沟村石井川十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21日被河南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0年9月10日被河南省**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2013年4月29日被河南省**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现服刑于河**豫中监狱。因涉嫌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3年8月9日被河**豫中监狱隔离审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海岩

  • 代理审判员李宇芽

  • 人民陪审员贾惠明

  • 书记员秦瑞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