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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段**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黔织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忠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0年3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止,于2010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因服刑期间具有悔罪表现,于2013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5年9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4月、2015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未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少减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安市刑执字第2221号
  • 法院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段*,男,1994年2月5日出生,穿青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平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钱辉

  • 审判员杨波

  • 审判员王明芹

  • 书记员伍志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