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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故意伤害、运输毒品、破坏监管秩序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罪犯张*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被云南*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云南省*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03)临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撤销缓刑,以被告人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看守所羁押待交付执行期间,又因犯新罪,被该院于二○○三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03)临中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六年二月二十日经云南*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96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二○○八年三月二日、二○○九年三月十一日、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二○一一年九月九日、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二○一四年三月七日经云南省*民法院六次裁定共减刑七年九个月。执行机关云*明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823号
  •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明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丽

  • 审判员董亚昆

  • 审判员桑胜建

  • 书记员张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