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窝藏、包庇罪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概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窝藏、包庇罪罪,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性,1970年02月10日,汉族,辽宁省大洼县荣兴乡一组1-32。
辩护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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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