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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肥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犯窝藏、包庇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一天,被告人崔*明知其丈夫林*的(已判决)系实施盗窃犯罪并被肥乡县公安局上网追逃的人,仍到邯郸市区给林*的送去生活费用600元,帮助其藏匿。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林*的在逃人员登记表、林*的刑事判决书、劝降书、自首证明、户籍证明、涉案手机通话详单、证人林*的证言、被告人崔*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明知林*的系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窝藏罪成立。窝藏、包庇罪是选择性罪名,现有证据显示被告人崔*只有窝藏行为,没有包庇行为,故对被告人崔*的行为应予认定为窝藏罪。但被告人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崔*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崔*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肥刑初字第00115号
  •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窝藏、包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肥乡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崔*,女,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肥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犯窝藏罪到肥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被肥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住肥乡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陈燕枝

  • 书记员王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