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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段*、吕*、吕*丙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郭*、被告人吕*、段*、吕*、吕*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吕*、段*、吕*、吕*乘坐杨某某醉酒后驾驶的xxxxxx临号小型轿车,沿沁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沁阳市沁南线6Km+321m处,与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死亡、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杨某某驾车逃逸。在杨某某驾车逃逸的过程中,被告人吕*、段*、吕*、吕*与杨某某商量,并共同为其出谋划策,在沁阳市王曲乡沁河大堤伪造肇事车辆碰撞痕迹。2015年2月5日凌晨,四被告人一起主动到事故科反映案发情况时,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帮助杨某某逃避法律打击。在事故科于当日上午通知四被告人到该科接受询问时,四被告人仍未如实供述事发经过。在事故科于当日下午通知四被告人到该科接受讯问时,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段*、吕*、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肇事车辆照片、放车单、现场扣押物品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书及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及车辆信息、见证人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段*、吕*、吕*、车某某、段*、段*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段*、吕*、吕*丙明知杨某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而为其出谋划策,帮助伪造车辆碰撞痕迹,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提供虚假证言,帮助杨某某逃避法律打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段*、吕*、吕*丙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按照各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归案后,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量刑时对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甲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被告人段*甲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被告人吕*乙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被告人吕*丙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裁判日期

3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沁刑初字第00129号
  •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吕*,男,1992年6月8日出生于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不适宜羁押,于2015年2月1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5年4月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段*甲,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于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5年3月14日被沁阳市公安局释放。因涉嫌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吕*,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于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5年3月14日被沁阳市公安局释放。因涉嫌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吕*,男,1993年1月8日出生于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5年3月14日被沁阳市公安局释放。因涉嫌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秦磊磊

  • 审判员范献献

  • 人民陪审员朱伟锋

  • 书记员张军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