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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诉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甲让其表弟谭*(已处理)开车到思聪红桥村接女朋友彭*。谭*驾驶湘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银灰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行驶至茶陵县垄茶高速连接线洣水一号桥路段时与行人黄*相撞,造成黄*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严重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谭*驾车逃逸至刘*甲老家。刘*甲得知此事后,安排谭*不要管此事。当日凌晨4时许,刘*独自驾驶受损的湘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丰田凯美瑞轿车至茶陵县云阳华天大酒店地下停车场内进行藏匿。23日上午,刘*甲又将该车驾驶转移至平水镇仙人湾大桥一家餐馆地下停车场,24日下午,刘*甲带了修车师傅到仙人湾把前后挡风玻璃换掉,并将车里的两个抱枕和前后换下来的挡风玻璃丢在了该餐馆旁边的洣江河里,再将该车停放在其朋友毛*某家。27日下午15时许,刘*甲将重新做好漆的保险杠、中网、引擎盖等部件带到了毛*某在城关镇曲江村的家中,对受损的保险杠等部件进行更换,并将更换下来的受损部件丢弃在毛*某家车库。2015年3月10日,刘*甲被茶*警大队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刘*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另查明,茶陵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10日以被告人刘*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茶陵县公安局决定撤销刘*甲危险驾驶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日决定对其逮捕,同年9月14日,被告人刘*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前保险杠、轿车引擎盖、挡风玻璃、抱枕等物证照片;汽配行销售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物证提取单、协查通报、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谭*、彭*、刘*乙、陈*、颜*的证言;被告人刘*甲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撤销案件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在谭*交通肇事一案中帮助谭*毁灭证据,藏匿、修缮肇事车辆,逃避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在第一次因危险驾驶被拘留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甲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原被羁押的15日已被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茶法刑初字第166号
  •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曾因犯盗窃,于2010年11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又因涉嫌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谭艳

  • 书记员刘善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