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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故意杀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复核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民法院审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麻*(已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日作出(2015)保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曹*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扣押的摩托车1辆依法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保山*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现已复核终结。

本院查明

经复核查明,被害人曹*与被告人麻*系夫妻关系,被告人曹*二人之子。2014年9月26日17时许,曹*与曹*在家中厨房发生口角,曹*用火筒打击曹*,曹*拿起厨房火塘上钢筋制成的U型锅脚向曹*头部和胸部击打,将曹*打倒在地。麻*外出回家得知丈夫曹*被打倒在厨房致死的情况后,与曹*一起伪造曹*服毒自杀现场。同月29日曹*被安葬。同年10月8日,龙陵县公安局平达派出所在开展工作时接到群众举报,侦破案件。经鉴定,曹*系钝器作用于左颞部及右胸外侧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上述犯罪事实属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提取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科学DNA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讯问曹*、麻*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人证言在卷证实;曹*对杀死曹*的起因、时间、地点及经过,并与麻*一同丢弃作案工具、转移曹*尸体、清洗作案现场血迹、购买农药敌敌畏伪造证据情况均与同案麻*供述一致,且能相互印证。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持械故意杀害其父曹*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的激情杀人,且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核准保山*民法院(2015)保中刑初字第11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云高刑复字第231号
  •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被告人曹*。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谭丽芬

  • 审判员张译友

  • 代理审判员戴勇

  • 书记员张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