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徐某某以被告人云*瘤医院(昆明医*属医院)病案管理科负责人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徐某某起诉的案件无明确的被告人,且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自诉人徐某某起诉被告人云*瘤医院(昆明医*属医院)病案管理科负责人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自诉人:徐某某,男,汉族,1947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人:云*瘤医院(昆明医*属医院)病案管理科负责人。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昆州路519号。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孟阳
书记员彭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