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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云**瘤医院(昆明医**属医院)病案管理科负责人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徐某某以被告人云*瘤医院(昆明医*属医院)病案管理科负责人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徐某某起诉的案件无明确的被告人,且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自诉人徐某某起诉被告人云*瘤医院(昆明医*属医院)病案管理科负责人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西法刑初字第711号
  •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徐某某,男,汉族,1947年12月6日出生。

  • 被告人:云*瘤医院(昆明医*属医院)病案管理科负责人。

  •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昆州路519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孟阳

  • 书记员彭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