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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某打击报复证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李*某犯打击报复证人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李*某在鲁河乡先锋村曲*家吃饭期间,李*因同桌被害人刘*曾经为李*的亲属李*实施盗窃一案在公安机关作证,而对刘*进行谩骂并欲对刘*进行殴打,后被在场人员劝开,刘*行至屋外,被李*某追上并使用拳脚对刘*进行殴打,后被曲*劝开。随后,李*与李*某来到刘*家中,与刘*及其妻子被害人左*因作证一事发生争执并厮打。李*、李*某分别将刘*、左*打伤。经法医鉴定:刘*、左*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被告人李*于2015年3月10日在鲁河乡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3月18日主动到鲁*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李*某以暴力手段对刑事案件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应当以打击报复证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李*、李*某均系主犯。李*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李*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李*某在鲁河乡先锋村曲*家吃饭期间,李*因同桌被害人刘*曾经为李*的亲属李*实施盗窃一案在公安机关作证,而对刘*进行谩骂并欲对刘*进行殴打,后被在场人员劝开,刘*行至屋外,被李*某追上并使用拳脚对刘*进行殴打,后被曲*劝开。随后,李*与李*某来到刘*家中,与刘*及其妻子被害人左*因作证一事发生争执并厮打。李*、李*某分别将刘*、左*打伤。经法医鉴定:刘*、左*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李*赔偿给被害人刘*、左*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李*于2015年3月10日在鲁河乡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3月18日主动到鲁*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李*、李*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2.调解协议及收据,证实李*已与被害人刘*、左*达成和解;

3.到案经过说明,证实李*被抓获到案,李*某系主动投案。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曲*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6日,其在家中请同村刘*、李*、刘*等人吃饭。快要结束的时候,李*和李*某也来了,其看见他们的状态也是没少喝酒。大家相互说话期间,其听见李*辱骂刘*,并拿起啤酒瓶子要打刘*,被桌上的人拉开了。刘*要往家走,李*某从后门追出去打刘*一拳,其看见刘*脸上出血了,其将刘*送到家中,李*也赶到刘*家中,刘*的妻子左*迎了出去,被李*打倒在地上并对左*进行殴打,其上前拉李*。这时李*某也赶到,与刘*厮打在一起,李*某将刘*骑在身下。后来被其他人将二人拉开;

2.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6日13时许,其在路上遇到李*和李*某。李*、李*某对其辱骂并对其殴打。其看二人都喝多了便往屯东面跑,二人在后面追。李*与李*是叔伯兄弟、李*某是李的侄子。因为李*偷羊,其被刑警队找去了解情况。李*、李*某怀疑其给聂家丢羊的事作证,所以对其追打;

3.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6日,其在李*吃饭。其听见屋外面有人喊李*在刘*家打起来了。其看见刘*脸上有血,左*在院里骂,其没有参与;

4.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其盗聂兴才家羊的事经过。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26日中午,其在曲*家吃饭,李*、李*某也中途赶到。在吃饭期间,李*因为其曾经在李*盗窃案中作证,所以李*对其进行谩骂。并拿起啤酒瓶要对其殴打被其他人拉开。其从曲*家出来,李*某撵上来打其脸部一拳,接着拳打脚踢,后被曲*拉开。这期间,其告诉其妻子左*报警。其到家后,李*、李*某来到其家中,左*被李*打倒,李*某对其进行殴打,后来被曲*拉开;

2.被害人左*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26日13时许,其接到刘*的电话,说是因为给公安机关作证的事被李*的亲戚李*某打了,让其报警。在报警后曲*将刘*送到家中,李*这时也来到其家中,其当时不知道李*是来报复的,出门为李*看狗,李*拽其头发撞院墙的铁丝网,并用拳头打其头部,其被李*摁倒在地后,李*用脚往其身上踢。这时,李*某也进院将刘*摁倒在地,将刘*骑在身下,用拳头打刘*。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26日,其到曲*家喝酒,同桌对面坐着刘*,其对刘*进行谩骂,拿啤酒瓶要打刘*,被其他人拦下。刘*被人拉走了。过一会有人喊李*某和刘*打起来,其出屋后没有见到李*某和刘*,听旁边的人说他们往北面走了。其在路上遇到李*某,李*某告诉其,他打刘*了。其带着李*某去刘*家理论。在路上遇到王*,因为李*的事王*也到刑警队作证了,其与李*某上去要打王*,王*跑了,没有打到。其到刘*家后看见刘*的妻子手拿铁镐,另一个手拿铁锹。刘*和李*某抢铁镐厮打在一起,其上前抢左*手里的铁锹,与左*厮打在一起。后来被其他人拉开;

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26日中午,其与李*在鲁河先锋村李*吃饭喝酒。其看见李*与刘*发生争吵,李*被人拉到别的屋。其在路上遇到刘*,刘*正在路上骂李*,其上前打李*脸一拳,与李*厮打在一起,然后刘*就走了。其与李*往刘*家走,走到刘*家后,看见刘*两口子在院里站着,刘*媳妇左*拿着铁锹奔二人过来,李*上前与左*抢铁锹,其与刘*厮打在一起,其将刘*骑在身下。后来被李*甲拉开了。

(五)鉴定意见

齐齐哈*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刘*、左*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李*某以暴力手段对刑事案件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其行为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李*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某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龙江刑初字第159号
  •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打击报复证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系龙江县鲁河变电所职工,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因涉嫌犯打击报复证人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9月2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鲁河乡。因涉嫌犯打击报复证人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允

  • 审判员杨春梅

  • 审判员邱立

  • 书记员王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