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犯交通肇事罪,郑某某、徐某某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郑某某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三、被告人徐某某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姚*及其辩护人崔*、原审被告人郑某某、徐某某、被害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抗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3月7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3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予以释放,2013年5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河南*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正阳县公安局文职人员。2013年3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予以释放,2013年5月3日因涉嫌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2005年11月4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3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予以释放,2013年5月3日因涉嫌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洪涛
审判员赵飞
代理审判员任蕴力
书记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