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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郑**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四**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7)伊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349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栾海江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郑**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1月份,郑*成伙同他人预谋组织妇女到外地挣钱,同年12月6日,将被害人周某某骗出,采用殴打、奸淫的手段强迫被害人从事卖淫活动。同年12月11日下午,采取同样手段强迫被害人李*从事卖淫活动。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8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41.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严重暴力犯罪,犯罪情节恶劣,服刑期间存在违纪情况,未积极履行财产刑,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长刑执字第2099号
  • 法院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郑**,男,1981年12月28日生,满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沈伟

  • 代理审判员徐俊

  • 代理审判员杨笑

  • 书记员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