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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邱钧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作出(2010)沪一中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邱**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上海**人民法院作出(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29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提出(2015)沪司**减字第34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13日至2015年10月17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邱*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邱*减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自被减刑后,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4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邱*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邱*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1958号
  •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邱*,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尤家培

  • 代理审判员姜海昌

  • 代理审判员单升旗

  • 书记员姚解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