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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符召中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民法院于2006年9月7日作出(2006)锡刑二初字第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召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4月13日、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0)、(2012)宁刑执字第2577号、第43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符召中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京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符召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符召中在服刑期间曾受到四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符召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主罪之外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较大,又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符召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刑执字第8392号
  • 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符召中,男,汉族,小学文化,1984年2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现在江*京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立龙

  • 代理审判员谢宇飞

  • 代理审判员徐声宇

  •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