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19年5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0月21日、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1)、(2013)宁刑执字第8186号、第98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丁*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6年5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丁*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二次。该犯已全部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日(刑期至2015年10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丁*,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10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金湖县,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立龙
审判员郭正道
代理审判员卢建国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