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罪犯陈*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2008)江宁*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1年1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宁*终字第37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原审被告人陈*的定罪和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3月13日、2014年4月1日作出(2012)、(2014)宁*执字第19号、第16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陈*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刑执字第9036号
  • 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陈*,男,汉族,小学文化,1988年10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立龙

  • 审判员郭正道

  • 代理审判员卢建国

  •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