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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宝刑初字第0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健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20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吴*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全部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宝*民法院出具的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日(刑期至2015年1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刑执字第9178号
  • 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吴*,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2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建湖县,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立龙

  • 审判员郭正道

  • 代理审判员卢建国

  •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