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张**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2年10月8日,徐州*民法院作出(2012)云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5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2014年6月18日,经本院(2014)徐*执字第00955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6月5日止)。该犯现已实际执行四年四个月二日。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45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飞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张飞的刑期减去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6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徐刑执字第01311号
  • 法院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原。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陆连东

  • 审判员刘康

  • 审判员胡晓文

  • 书记员丁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