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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强迫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强迫卖淫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于2013年1月23日帮助何*某(另案处理)将逃脱的被强迫卖淫的李*(又名何*)抓回后交由何*某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其违背意志从事卖淫活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何*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何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邱*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公安侦查到庭审,被告人一直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前一向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是由于一时交友不慎及法律意识不强造成的;3、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主动预交罚金保证金,其所在地的司法机关也愿意对其进行帮教,综上,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月23日,被告人何*某帮助何*某(另案处理)将逃脱的被强迫卖淫的李*(又名何*)抓回后交由何*某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其违背意志从事卖淫活动。

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预交罚金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何某某、荆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社区矫正材料,预交罚金保证金收据,被告人何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能预交罚金保证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强迫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何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认为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决定对被告人何某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已缴纳的罚金保证金予以折抵,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虎刑初字第0067号
  •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1月26日因涉嫌强迫卖淫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邱*,江苏*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龚雷

  • 书记员沈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