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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志国犯寻衅滋事罪、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2年5月30日,江苏*民法院作出(2012)睢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国犯寻衅滋事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至2027年7月13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3日交付执行。2014年4月24日,本院作出(2014)徐*执字第0060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6年7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51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罪犯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拉布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罚金已缴五千元,剩余五千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建议将罪犯叶*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叶*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个人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五千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叶*的刑期减去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8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徐刑执字第01243号
  • 法院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叶*,原。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陆连东

  • 审判员刘康

  • 审判员胡晓文

  • 书记员丁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