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2年2月3日,江苏*民法院作出(2012)睢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玉州犯抢劫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4月23日至2026年4月22日),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6日交付执行。2014年4月24日经本院以(2014)徐*执字第0063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5年4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53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罪犯黄玉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罚金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建议将罪犯黄玉州予以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黄玉州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个人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玉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黄玉州的刑期减去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4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黄玉州,原。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陆连东
审判员刘康
审判员胡晓文
书记员丁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