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胡**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泰海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爱东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3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11月1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胡*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操作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原判财产义务虽未履行完毕,但提供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胡*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家庭经济困难救助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苏中刑执字第01155号
  • 法院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胡*,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军

  • 审判员张乐一

  • 代理审判员李伟

  • 书记员陈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