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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吴少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021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7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17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5月18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蒋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财产义务履行凭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判决确定的财产义务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蒋*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苏中刑执字第00472号
  • 法院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蒋*,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军

  • 审判员张乐一

  • 代理审判员李伟

  • 书记员施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