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9)洪刑初字第0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强奸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71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11月29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6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7月7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王*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数据线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履行能力,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建议减刑十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王*,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军
审判员张乐一
代理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陈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