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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甲与被告熊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甲诉称,2013年7月1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在蒲江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长女陈*乙、次女陈*丙随被告生活,原告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离婚后,被告不履行协议。双方于2013年7月7日就两个女儿的抚养问题重新达成协议,长女陈*乙、次女陈*丙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但被告仍不履行协议。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陈*乙随原告生活,陈*丙随被告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熊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陈*甲与熊某某因感情破裂于2013年7月1日在蒲江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陈*甲与熊某某之婚生长女陈*乙、次女陈*丙随熊某某生活,陈*甲每月支付生活费

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负担一半。后双方发生纠纷,于2013年7月7日对婚生女的抚养问题进行重新协议,约定长女陈**、次女陈**随陈**生活,熊某某支付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负担一半。但双方仍因此发生纠纷。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婚生长女陈**随陈**生活,次女陈**随熊某某生活。

另,陈*乙于1998年8月12日出生,系在校高中学生。本院经征求陈*乙的意见,陈*乙愿意随陈*甲生活。陈*丙于2012年3月4日出生。现陈*乙、陈*丙均随陈*甲生活。

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证明、询问笔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婚生长女陈**、次女陈**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两个子女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原告负担一半。两个子女的抚养关系已经民政局确认,后原、被告自行协议将两个子女的抚养关系变更,双方应自觉履行。然而,双方仍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双方虽已离婚,但对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从原、被告目前各自的条件和抚养能力看,各自均具备抚养一个子女的能力。现陈**刚满2岁,年纪尚幼小,其随被告生活较为适宜。陈**已年满15周岁,系在校高中学生,其明确表示愿随原告生活。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之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女陈**随其生活、陈**随被告生活的诉请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陈*甲与被告熊某某之婚生长女陈*乙随原告陈*甲生活,次女陈*丙随被告熊某某生活。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蒲江民初字第130号
  •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

  • 被告熊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家斗

  • 书记员钟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