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00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民法院于2013年08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在安徽省庐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尼*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张**、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高珊*、证人陈**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高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高**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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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高珊*,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书记员葛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