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相刑初字第00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5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5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累犯,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其虽有数额巨大财产刑未能执行,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孙**,男,汉族,1972年2月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审判员杨以林
书记员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