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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孙**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相刑初字第00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5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5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累犯,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其虽有数额巨大财产刑未能执行,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合刑执字第07346号
  • 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孙**,男,汉族,1972年2月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汤晓红

  •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 审判员杨以林

  • 书记员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