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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范**、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于2014年2月份,在长丰县岗集镇租赁岗南路巨**店与中国福利彩票店之间的两间门面房,在该门面房内放置了四台赌博性游戏机,其中有三台赌博性游戏机可正常运行,共计二十二个操作单元,供他人赌博。2014年8月1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查获。当日,被告人高*投案归案。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高*的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定性属实,自愿认罪。辩护人范**、范**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不持异议;2、被告人高*系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害人高*违法所得少,社会危害性较小;4、被告人高*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具有悔罪表现;5、被告人高*系初犯、偶犯;6、被告人高*家庭生活困难,全家靠其一人维持生活。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高*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被告人高*租赁位于安徽省长**巨山商店与中国福利彩票店之间的两间门面房用于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室内设有四台具有计分功能的赌博性游戏机,其中“JIAYI”捕鱼机一台(8个操作单元)、“渔乐无穷”捕鱼机一台(6个操作单元)、“风云再起”捕鱼机一台(8个操作单元)、“血战到底”捕鱼机一台(不能正常运行)。其中前三台赌博性游戏机可正常运行,共计22个操作单元,通过上分下分的方式供他人赌博。2014年8月1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扣押赌博性游戏机四台,供开设赌场所用的被告人高*的现金人民币13780元,记账本一册。被告人高*于案发当日主动投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长丰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长丰县公安局制作的侦查实验笔录,证人代某、陶*、费*、刘**、夏*、刘**、阮*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高*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开设赌博机室,共设有能正常运行的赌博性游戏机三台,共22个操作单元,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从中营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范**、范**关于被告人高*家庭生活困难,全家靠其一人维持生活的辩护意见,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范**、范**关于被告人高*属自首以及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高*被查获的四台赌博机(其中能正常运行的三台,计22个操作单元)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三、对被告人高*被扣押的用于开设赌场的现金人民币13780元以及记账本一册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长刑初字第00305号
  •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高*,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务工,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人高*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2日由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 辩护人范**,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范**,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朱毅

  • 书记员张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