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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供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崔*的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定性属实,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人崔*租赁长丰县双墩镇北城世纪城二期瑞徽苑东门“中**信”营业厅二楼商铺S-6幢207室和208室开设棋牌室,后于2015年1月中旬开始在该棋牌室内摆放赌博性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利。其中,该室内设有能正常运行的赌博性游戏机包括“六狮王朝”连线机八台(计8个操作单元)、捕鱼机一台(计8个操作单元),上述总计16个操作单元,通过上分、下分等方式供他人赌博。2015年2月1日该赌博性游戏机室被长丰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扣押捕鱼机一台、“六狮王朝”连线机八台以及捕鱼机上分钥匙八把,并将被告人崔*口头传唤归案。被告人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长丰县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长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长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人蒋*、项*、翟*、杨*、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崔*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开设赌博机室,共设有能正常运行的赌博性游戏机九台,共16个操作单元,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从中营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归案后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崔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崔*被查获的九台赌博机(计16个操作单元)以及捕鱼机上分钥匙八把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长刑初字第第00116号
  •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崔*,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无业,户籍地址长丰县,现住长丰县。被告人崔*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由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9日由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朱毅

  • 书记员张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