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诉刑诉(2014)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张*甲伙同汪*(已判刑)在肥东县店埠镇御景花园小区一门面房内开设赌场。该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每次参赌人数十至二十人左右,被告人张*甲从中非法牟利二万余元。
另查明: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甲主动到肥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甲主动退缴赃款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主要证据证实:
证人汪*、张**、金*、司*等人证言,同案犯汪*的供述,被告人张**的供述,现场方位图,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从中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结合退赃等悔罪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退赃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绰号“张**”),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安徽省肥东县。2013年10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晓萍
审判员刘成媛
代理审判员王炜
书记员宣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