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张*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审理经过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诉刑诉(2014)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张*甲伙同汪*(已判刑)在肥东县店埠镇御景花园小区一门面房内开设赌场。该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每次参赌人数十至二十人左右,被告人张*甲从中非法牟利二万余元。

另查明: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甲主动到肥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甲主动退缴赃款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主要证据证实:

证人汪*、张**、金*、司*等人证言,同案犯汪*的供述,被告人张**的供述,现场方位图,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从中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结合退赃等悔罪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退赃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肥东刑初字第00347号
  •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绰号“张**”),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安徽省肥东县。2013年10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晓萍

  • 审判员刘成媛

  • 代理审判员王炜

  • 书记员宣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