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2日以肥西检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德傲、代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9日始,被告人刘*利用其经营的“金湘格”饭店包厢场地,提供六台“六狮王朝”赌博机和一台“海洋之星”赌博机,一台“全球通”赌博机,一台“激情浪女”赌博机,一台“火蝴蝶”赌博机,总计十五个操作单元,供他人赌博。2015年5月31日晚上21时左右,肥西县公安局桃花所民警将该赌场依法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未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始,被告人刘*利用其经营的“金湘格”饭店包厢场地,提供六台“六狮王朝”赌博机和一台“海洋之星”赌博机,一台“全球通”赌博机,一台“激情浪女”赌博机,一台“火蝴蝶”赌博机,总计十五个操作单元,供他人赌博。2015年5月31日晚上21时左右,肥西县公安局桃花所民警将该赌场依法查获。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查,经营期间,被告人刘*从中非法获利2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供述;证人沈*、彭*等人证言;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净化社会风气,惩罚与警示赌博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人刘*因本案于2015年6月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传红
书记员邵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