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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2日以肥西检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德傲、代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9日始,被告人刘*利用其经营的“金湘格”饭店包厢场地,提供六台“六狮王朝”赌博机和一台“海洋之星”赌博机,一台“全球通”赌博机,一台“激情浪女”赌博机,一台“火蝴蝶”赌博机,总计十五个操作单元,供他人赌博。2015年5月31日晚上21时左右,肥西县公安局桃花所民警将该赌场依法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未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始,被告人刘*利用其经营的“金湘格”饭店包厢场地,提供六台“六狮王朝”赌博机和一台“海洋之星”赌博机,一台“全球通”赌博机,一台“激情浪女”赌博机,一台“火蝴蝶”赌博机,总计十五个操作单元,供他人赌博。2015年5月31日晚上21时左右,肥西县公安局桃花所民警将该赌场依法查获。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查,经营期间,被告人刘*从中非法获利2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供述;证人沈*、彭*等人证言;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净化社会风气,惩罚与警示赌博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肥西刑初字第00370号
  •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人刘*因本案于2015年6月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传红

  • 书记员邵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