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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德傲、代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4日晚,被告人唐*在肥西县上派镇天然居茶楼207包厢内开设赌场,以化学牌九为赌具,推牌九聚众赌博,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期间,唐*安排汪*负责抽取水钱,安排唐*乙(另案处理)负责望风。赌场开设中途,唐*将已经抽取的4700元水钱带出赌场,回到楼下自己承租的车辆内,让汪*继续抽取水钱。后,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到现场禁赌,又在赌场“水箱”内查获水钱3300元,并获赌资239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与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未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4日晚,被告人唐*在肥西县上派镇天然居茶楼207包厢内开设赌场,以化学牌九为赌具,推牌九聚众赌博,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期间,唐*安排汪*负责抽取水钱,安排唐*乙(另案处理)负责望风。赌场开设中途,唐*将已经抽取的4700元水钱带出赌场,回到楼下自己承租的车辆内,让汪*继续抽取水钱。后,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到现场禁赌,又在赌场“水箱”内查获水钱3300元,并获赌资23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唐*主动投案,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徐*、汪*、程*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追缴物品清单等书证;肥西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与赌具、设定赌博方式,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主动投案,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款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唐*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肥西刑初字第00272号
  •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唐*,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油漆工,住肥西县(户籍地肥西县)。因本案于2014年4月2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罗颖颖

  • 书记员邵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