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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10月间,被告人钱某某在本县孙村镇赤沙村龙湾组家中,数十次组织和提供场所给刘某某、林某某、魏某某等数十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渔利。被告人钱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先后在本县孙村镇张塘村卞某某、俞某某、赤沙村洪某某等人家中,二十余次组织和提供场所给凌某某、林某某、魏某某等数十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渔利。2014年10月15日在卞某某家中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钱某某、刘某某组织人员赌博,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望风,三被告人于2014年10月15日被抓获,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刘某某在公安机关各退缴非法所得6000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卞某某、方某某、林某某、吴某某、魏某某、谷某某、俞某某、陈某某、洪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罚没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邀集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望风,均从中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均能自愿认罪,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刘某某能退缴非法所得,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繁刑初字第00056号
  •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钱某某,女,住繁昌县。2014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刘某某,男,住繁昌县。2014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张某某,男,住繁昌县。2014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程敬虎

  • 书记员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