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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5)怀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蚌刑终字第00096号
  • 法院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个体劳动者,住安徽省怀远县。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2日被怀**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 辩护人杨*,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任秀莲

  • 审判员饶刚

  • 代理审判员季灿

  • 书记员陆敏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