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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蚌淮检刑诉(2013)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陈*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蚌埠市淮上区租赁一套住房,放置“摇钱树”游戏机1台(每台8个基本单元)、“钓鱼岛”游戏机1台(每台6个基本单元),“明星97”游戏机12台。2013年7月4日15时许,公安机关民警现场查获上述游戏机及赌资6340元。

经蚌埠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认定,上述12台“97明星”及1组“摇钱树”、1组“钓鱼岛”游戏机,共计26个基本单元,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殷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魏某某、李**的证言,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陈*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查获的赌博工具“摇钱树”游戏机一台、“钓鱼岛”游戏机一台、“明星97”游戏机十二台,赌资六千三百四十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淮刑初字第00014号
  •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3年7月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陈小会

  • 书记员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