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淮南**民法院审理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潘*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以获得高额利润为目的,在金*等人开设的赌场内明知他人赌博仍为其提供资金,是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刑期起止表述有误,应为“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本院予以更正。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5)潘*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汉族,1987年3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2月25日被蚌埠铁**站派出所抓获,次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该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经淮南**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景田
审判员王艳
审判员赵可
书记员张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