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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某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淮南**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谢*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柏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柏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柏某某伙同他人以赢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柏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柏某某撤回上诉。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4)谢*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

审判员马*

审判员王*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郝**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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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淮刑终字第00076号
  • 法院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柏某某,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寿县。2013年8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安徽省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抓获,羁押于安徽省寿县看守所,同年10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2014年1月29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2月25日被淮南**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