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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份,被告人郑*在田家庵区第二十小学(即东**学)东围墙90米,经营u0026ldquo;梦幻u0026rdquo;网络宾馆,并从蚌埠购买二龙戏珠老虎机、一组连线机(三台赌博机组合而成)摆放在网络宾馆内,供他人赌博。2015年7月9日晚11时许,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依法检查,当场查获二台老虎机以及一组连线机,并查获二名未成年参赌人员。

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郑*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容留未成年人参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在学院路经营梦幻网络宾馆,该宾馆距田家庵区第二十小学(即东**学)东围墙90米。2015年3月,被告人郑*从蚌埠市购买两台老虎机、一组连线机(三台赌博机组合而成)摆放在宾馆内供他人赌博。2015年7月9日晚11时左右,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该宾馆内将上列赌博机查获,现场发现两名未成年人利用赌博机赌博。

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郑*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郑*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王**、王**、宫*的证言,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淮公(田)勘(2015)K070138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证人辨认笔录,被告人郑*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并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犯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其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田刑初字第00915号
  •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郑*,男,汉族,1986年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居住地淮南市田家庵区。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9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不在押。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鲁仕林

  • 书记员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