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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王**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王**、杨**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王**、杨*及被告人王**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0月底、11月初至12月底,被告人晏*、王**、杨*在含山县环峰镇商贸城广场二楼、“零点KTV”隔壁棋牌室开设赌场,提供赌具供他人进行“二八杠”赌博,每场参赌人员五、六人至十余人不等。被告人晏*、王**、杨*从中抽头渔利共约12000元,三人平分赃款,每人抽头渔利约4000元左右。

2015年4月9日、4月10日,被告人王**、杨*先后向含山县公安局环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晏*于2015年4月21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归案经过、羁押证明、含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告知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严**、时*、汪*、芮*、韩*、程*、周*、刘**等人证言。

3.被告人晏*、王**、杨*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晏*、王**、杨*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另审理期间三被告人分别退出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2000元整。以上事实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归案经过、羁押证明、含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告知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王**、严**、时*、汪*、芮*、韩*、程*、周*、刘**等人证言;3.被告人晏*、王**、杨*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王**、杨*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赌具供他人赌博,共抽头渔利达1.2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晏*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晏*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撤销2014年7月14日被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的缓刑。新罪所判刑罚与前罪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

二、被告人王*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三、被告人杨**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四、被告人晏*、王**、杨*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附件: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含刑初字第00120号
  •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晏*(小名小琴),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含山县,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人晏*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2014年7月26日至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郑州铁**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次日被临时羁押于郑州**看守所,2015年4月25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1日经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 被告人王*甲(小名二子),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含山县,汉族,个体,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人王*甲曾因赌博,于2012年5月9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被告人王*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1日经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含山县看守所。

  • 辩护人庄**,安徽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杨*(绰号杨*),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含山县,汉族,厨师,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人杨*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1日经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含山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庆平

  • 书记员宋翠平